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对退休返聘用工模式进行了重大变革,核心在于:采用“事实优先”原则,不再纠结于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定性,而是直接赋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领取基本养老金、接受单位日常管理并定期获取报酬的超龄劳动者一系列法定权益保护。新规要求必须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必须缴纳工伤保险、保障最低工资和加班费等。需要注意的是,弹性延迟退休人员仍按普通劳动关系管理,零散日结零工不强制纳入本规定。
01
用工形式
超龄用工主要区分为两种情形:
(1)被单位正式招用、接受日常管理、按月领取薪酬的超龄劳动者;
(2)零散、临时的日结零工,不纳入新规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新规生效后不能再简单地以“劳务合同”规避全部雇主责任,若劳动者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缴费年限不足),用工关系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02
用工协议
新规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超龄劳动者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协议应包含以下核心条款:
(1)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2)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4)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
(5)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协议中约定的“工伤自行负责”“无加班费用”等免责条款,直接不具备法律效力。
03
社会保险
新规最核心的突破是——用人单位必须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必须缴纳工伤保险,养老、医疗(含生育)、失业等险种无需重复缴纳(退休人员原有养老金、医保待遇不受影响);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意外险不能替代法定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时劳动者可直接走工伤认定与赔付流程。
04
个税申报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为最大化税收合规与员工利益,建议用人单位与返聘人员签订符合劳动管理要求的书面用工协议,明确考勤管理、固定薪资、福利平等等内容,以符合“再任职”条件,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这不仅能降低员工税负,企业也可将该支出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综上,超龄劳动者用工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合规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既关乎企业用工秩序的规范稳定,也彰显着企业的用工责任与人文温度。不同于常规劳动用工,超龄人员因身份特殊、权益界定特殊,存在诸多隐蔽性用工风险,这就要求用人单位摒弃粗放式用工管理模式,严守法律法规底线,精准厘清劳务关系、用工权责、风险防控、权益保障等关键要点,补齐管理短板、堵塞合规漏洞。合规用工从来不是被动规避风险的被动之举,而是企业稳健经营、长效发展的核心底气。未来,用人单位更需树立精细化、法治化用工思维,将合规管理贯穿超龄人员招录、用工、履职、离职全流程,在依法依规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构建规范有序、权责清晰、互利共赢的用工格局,切实防范劳动纠纷与法律风险,助力企业实现合规经营与暖心用工的双向赋能,彰显企业法治担当与社会责任感。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李晓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