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于2008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在逐步提升,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新型劳动纠纷逐步呈现在用人单位的面前,面对不断更新变化的新型劳动争议,虽然国家的相关部门也在加紧制定一系列应对措施和方案,但始终是计划赶不上不变化快,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具有滞后性。本次讲座主要针对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经常出现的用工误区,结合司法审判实践进行归纳和总结,以便用人单位提高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意思,避免不必要法律责任和风险的承担。
主要内容概述:
1、新入职员工可不交离职证明?
2、试用期可随意让员工走人?
3、用人单位所有人员都需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4、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约定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
5、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签字后,无需向劳动者提供一份;
6、再无任何纠纷条款,员工签字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
7、员工申请不签合同,用人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非劳动关系下的用工发生工伤,用工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9、加班工资基数必须应按有关约定执行;
10、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期限必须延续至服务期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