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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诉魏某、谢某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XX月XX日中午XX时许,石某在广州某小区公共活动场所玩耍时,遭素不相识的谢某故意使用较重铁制枪支快速重力锤击右眼,致使石某右眼出血,肿胀淤青、疼痛明显,石某亲属即携石某就近至某医院就医并向广州市某派出所报案,某A医院作出诊断结果为“眼睑挫裂伤”,并进行了清创、止血包扎、抗炎化瘀、破伤风肌注等治疗。2021年XX月XX日,石某所受损伤经某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属“轻微伤”。2021年XX月XX日,石某母亲携原告至某B医院就诊,花去前期激光治疗等费用273.90元。

在上述损害事故发生后,石某母亲要求谢某对石某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谢某及其母亲魏某在事发后前期为息事宁人只支付了前期医疗费,在双方谈及石某后续治疗时魏某马虎应付,并拒绝承担相关费用,而且至今谢某仍未向石某道歉。2021年XX月XX日,石某父母与魏某就石某右眼损伤及民事赔偿等事宜在某派出所内进行民事调解,但没有调解成功。

于是石某父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谢某、魏某向石某书面道歉;2、请求判令谢某、魏某向石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法医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请求判令谢某、魏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石某的法定代理人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王雪仪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谢某致石某受伤,魏某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石某主张谢某、魏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据成立,由魏某一次性支付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办案总结

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我方代理律师通过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魏某应当承担支付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本案自从接案以来,承办律师就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当事人因为子女被打,难免有情绪,需要发泄安抚。经过与当事人合理解释,积极配合当事人需求,最终获得当事人认可与称赞。对于本案件的代理工作以及案件结果,当事人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