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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某超市、某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

一、案情简介

某超市曾购买并销售某食品厂生产的涉案商品,该商品使用了与原告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注册的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原告以某超市、某食品厂共同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两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某超市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郑伟律师、冯张翼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某食品厂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但被告某超市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只需停止销售涉案商品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办案总结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超市是否应赔偿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损失”。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答辩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首先,涉案商品上标注了被告某食品厂依法持有的某注册商标,被告某食品厂在其生产的涉案商品包装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以指示商品来源,不会产生商品来源的混淆。而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系中文固有词汇,并非原告独创,原告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

其次,《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超市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购货渠道合法,也不知道涉案商品系侵权产品,已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便涉案商品被依法认定为侵权产品,被告某超市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某超市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