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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杂志社诉某电子商务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某杂志社系涉案杂志的出版单位,被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平台上向用户提供原告出版的上百期杂志的有偿下载服务。原告遂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某杂志社委托岳成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郑伟律师、李一律师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合计25.32万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办案总结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某电子商务公司是否侵犯某杂志社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如下主要观点:

涉案杂志系某杂志社编辑出版,某杂志社为涉案杂志的著作权人,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全部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某电子商务公司在其经营的平台上向用户提供涉案杂志的有偿下载服务,明显侵犯了某杂志社所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侵权。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