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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殷某、张某、罗某、吕某、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某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某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情摘要(介绍):

202134日,吕某通过微信邀请黄某去中交汇通C321F打拆墙工作,工作时间为202135日到202139日。202139日,黄某在工作中从脚手架上高空坠落,伤到腰椎,后被送到南沙区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又转到南沙区第六人民医院治疗。之后,黄某不服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20213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殷某、张某、罗某、吕某、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某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某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误工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房租、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伤残鉴定费、亲属误工费、交通费、餐饮费、电动工具、欠薪等费用共计954615元。

 

判决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2022214日作出(2021)粤0115民初17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

若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主要的法律依据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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