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7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作客中央电视台《共同关注》直播现场,就失控奔驰车事件检测结果及事件走向发表新闻时评。
两个月前,失控奔驰车事件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汽车驾驶安全再次刺激了社会公共安全的神经并不断发酵。昨日(2018年5月26日),经过一个月的检测,事件车主薛先生收到了经由其与奔驰方共同商讨、选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意见书》认定:车辆制动系统工作正常、无故障,巡航系统工作正常、无故障,综合认定事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存在失控问题。《意见书》是由事件车主主动公布,其表示尊重司法鉴定结果,但事发当时车辆确实存在失控状况。同时,奔驰方在《关于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对薛先生使用车辆检测报告的声明》中表示,其表示已经收到《意见书》,并对鉴定意见表示充分尊重和认同。目前,对车主所称的采取拉手刹、挂空挡、开车门等各种方法仍无降速的观点,《意见书》几乎都给出了不同认定结论。而对薛先生反映的汽车U盘有读取问题,《意见书》中并未提及解释。
岳屾山律师指出,该份意见是由车主和奔驰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作出,是由专业的司法鉴定部门出具,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鉴定报告显示,当时的奔驰车并不存在失控的情况,这也就意味着可能存在车主虚假报警或事故原因尚未检出等情况。一般情形下,如果车主对检测报告存有异议(如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的依据不足等),其有权提出异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岳屾山律师表示,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得出的第三方鉴定报告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涉及到车主是否存在报假警的情况,在此情形下,车主可能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的法律责任:首先,本起事件曝光后,对奔驰公司、奔驰车的声誉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情形下,奔驰方有权起诉车主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等民事责任;其次,在行政责任方面,如果车主谎报警情,警方有权对其实施治安拘留等的行政处罚;最后,如果车主谎报警情一经证实,等同于捏造虚假事实并予以散布,损毁了奔驰方品牌、形象和商品声誉等,从而可能涉嫌构成我国《刑法》上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果事件车辆确实存在缺陷,那么,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汽车厂家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进行调查、分析和检测,若经调查发现某一批号汽车产品确实存在缺陷,应当进行召回,进而进行维修、更换,同时,应当将调查结果向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如果汽车厂家不主动履行上述责任或职责时,我国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强制其进行。
关于鉴定报告的结论是否会引起更多部门的介入、更广范围的调查,岳屾山律师提出,此次事件应当引发更多的调查和更多部门的介入,因为本次事件已经涉及公共的安全。在事件发生时,交警部门在前期处置中迅速、有效,及时疏通了道路、打开了通道,以致不发生意外的危险或人员伤亡。但是,在后续的处理中多少存在一些瑕疵:如在车辆静止后,应当对驾驶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以确认是否存在醉驾或毒驾等情形;如在车辆发生不可控且有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情形下,是否应当采取措施使其不能继续驾驶,但事实上车主驾驶着事件车辆又行驶了几百公里。
本起事件的车辆是在社会公共道路上行使,在这样的情形下,就涉及到了社会公共安全,即使事件车主谎报警情,也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预防。这种时候,应当是多部门协同调查以还原事件真相,给社会公众一个交代,特别是基于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存在违法犯罪的背景下。
随着社会技术的不断进化,无人驾驶技术的测试也不断加快,无人驾驶时代的到来也不再是想象。在此情形下,交管部门及其它部门应当提前准备、做好出现车辆不可控等紧急情形时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