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重庆李某与吴某甲、程某、梅某、吴某乙共进晚餐后前往江津几江长江大桥的江边码头游玩,期间吴某甲与程某发生争执,情绪激动的程某一怒之下跳入江中,梅某和吴某乙见状迅速将其救回。然而此时吴某甲却也转身跳入江中,李某见状立即跳江施救,然而李某水性不佳,两人在江水中越飘越远,之后,吴某甲被长航公安驻点船上值班人员救起,李某溺亡。后李某的父母将吴某甲、程某、梅某、吴某乙告上法庭,要求对李某的死亡进行赔偿。
一
同行的四人是否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下水救助吴某甲而不幸溺亡,属见义勇为,本案虽然没有侵权人,但吴某甲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而程某、梅某、吴某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故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见义勇为跳江救人却不幸溺亡,被救者应向施救人家属给予适当补偿。
二
何为见义勇为?
所谓见义勇为,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制止各种侵权行为、意外事件的救助行为。
三
被救者担责有无法律依据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西安分所 余晓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