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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成普法丨中考、高考作弊该如何处罚?

牵动着全国无数家庭神经的高考刚刚落幕,一年一度的中考又即将来临,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的规定,中考、高考、学考、研究生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考试,均为国家教育考试。为了维护广大考生的利益,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我国专门制定了相关法律进行保障。

下面我们将以刚刚发生的一则高考作弊事件作为案例,向大家讲解如果在中考、高考中作弊,将会面临何种处罚?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7日,小猿搜题APP工作人员监测后台时发现,某用户通过手机拍照搜索疑似高考真题,APP未提供任何搜索结果,考试结束后,经确认,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将后台截图和数据等线索打包提供给相关部门供核查。

6月8日,针对网传考生将高考数学题拍照上传至小猿搜题APP一事,湖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考试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已经连夜处理该事件,目前已对涉事学生的作弊行为进行了认定,学生也已经承认了自己的作弊行为。

6月8日,武汉市黄陂区教育局发布了《关于考生吴某某舞弊处理意见的通报》,认定了以上事实,并对该违规考生作出取消此次考试资格,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均无效的处理。

该违规考生无视考场纪律,不但导致十年寒窗苦读付之东流,而且还将面临相关处罚。《处理办法》对于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处理办法》将考生的考试违规行为分为两类: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第五条对考试违纪的行为进行了罗列式的规定,如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等行为。

《处理办法》第六条对考试作弊的行为也进行了罗列式的规定,如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行为,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同时,《处理办法》第七条也规定了,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通过伪造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等情况,也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结合以上规定,该违规考生的行为不但涉及考试违纪的情况,还涉及考试作弊的情况。

其次,根据《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于考试违纪的处罚相对较轻,一般是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而对于考试作弊的处罚相对较重,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均无效。而且,如果存在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替考等情况的,还将受到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会受到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该违规考生将高考题目拍摄上传搜题APP搜索答案的行为,既符合《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规定,也符合《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二)项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因此除了按照通报中的取消此次考试资格,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之外,该考生后续很可能还将受到暂停高考资格1至3年的处理。

另外,我国《刑法》对于考试作弊相关行为也有相应处罚规定,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若行为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例如中考、高考等考试中实施组织作弊行为的,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于为帮助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行为的,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则规定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即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了代替考试罪,如果行为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上述考试的,依法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通过以上讲解,我们清楚的了解到作弊行为一旦被查处,行为人将会面临十分严重的处罚,除了取消成绩、暂停考试资格之外,甚至会成为自己的人生污点!随着信息定位、人脸识别等各种高科技手段在监考制度中的采用,想通过作弊的手段,而不是个人的踏实勤奋在考试中顺利过关,已经是不可能的事情了,这个捷径通向的尽头一定是法律的处罚。希望各位考生明白世界上最快的捷径,就是不走捷径,最后衷心祝愿各位考生考试顺利、金榜题名!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西安分所 贾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