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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国有企业公司A诉房地产开发公司B合同纠纷诉讼案件

(一)案情摘要:B公司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占用了A公司的土地,双方合同约定由B公司以现金和房产的方式对A公司进行支付补偿款。但是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完成后,B公司仅仅支付了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对于房产补偿一直未予履行。我方代理A公司通过诉讼的方式向B公司主张权益,管辖法院为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方提起反诉。本案较为复杂,从2017年立案直至2019年经过了一审、二审的多次开庭、询问及现场勘查。

    A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岳晓峰律师、党东月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最终经过本所律师的代理,该案件在一审二审均判决我方代理的A公司胜诉,胜诉金额本金为930万元。

(三)案件总结: 本案的起诉维权时间与案件事实发生时间相距近15年之久,在代理该案过程中的难度在于证据的收集和整理,所以当时的证据材料的固定尤为的重要,这也在提示律师在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时,要建议顾问单位对于一切工作材料进行系统的归档和留存,以备维权之需。另外,代理本案时相关的对接人并不了解15年前的案件事实,所以在启动维权程序时应当全面衡量和评析所有证据体现的事实及风险,以避免诉讼中发生不必要的风险。本案对方虽然提起反诉,但鉴于本所代理案件时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所以本案最终支持了我方的本诉诉讼请求,驳回了对方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