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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哈尔滨某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一)案情摘要:徐某某认为其未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故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主张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50余万元,主张其他赔偿47万余元。

    哈尔滨某超市有限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佘圣男律师代理此案仲裁、一审、二审、再审阶段。   

(二)判决结果:驳回了徐某某关于赔偿金的仲裁申请、诉讼请求及再审请求。

(三)案件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在有充分证据解除劳动关系实体上和程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因哈尔滨某超市有限公司与徐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了徐某某的相关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