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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纸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一、案情简介

本案第三人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某知名系列童话作品中主要角色名称的在先合法权益,后发现本案原告某纸业有限公司将该角色名称作为商标于2011年申请注册,并于2012年被核准注册,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某纸业有限公司不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

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岳成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岳屾山律师、郑伟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某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办案总结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第三人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在先权益”。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陈述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首先,包含涉案角色的某系列作品系由郑某某先生创作并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目前仍处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期限内,且该系列作品及其角色名称享有较高知名度,本案中涉案角色名称可以作为在先权益予以保护。

其次,早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先知名作品的涉案角色名称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诉争商标的汉字组成与该角色名称在文字构成上相同,原告申请诉争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涉案角色名称知名度的取得是郑某某先生创造性劳动的结晶,与之相应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亦为郑某某先生及第三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原告申请诉争商标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不正当地利用了权利人“在先权利”,挤占了权利人基于该“在先权利”所应当享有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理应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被诉裁定认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了某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