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日前,电影《亲爱的》原型之一孙海洋成功找回被拐14年的儿子,引发社会对拐卖、收买儿童是否应“买卖同罪”的热议。 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拐卖儿童的法定最高刑可处死刑,收买儿童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那么为何两种情形量刑差别如此大呢?岳屾山律师对此给出了解答。 Q:我国对收买儿童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置,经历了一个对买方处罚力度不断加重的过程。那这是否意味着未来我国也可能实现“买卖同罪”?“买卖同罪”能否实现“天下无拐”? “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收买和出卖在法律上有一种共犯性质,即刑法理论中的“对向犯”。在未来立法上,可将收买儿童行为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来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比照拐卖从轻处罚。 而根除人口拐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多方努力、综合治理,严厉的刑事处罚是其中必不可少且首当其冲的环节。 且不论是否应当施行“买卖同罪”,至少也要适当提高收买行为的法定最低刑,以达到震慑效果。同时,也有必要将收买儿童罪的法定最低刑上调至与拐卖儿童罪一致,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针对收买儿童行为设定加重犯,考虑将收买儿童的次数或者人数;过失造成儿童重伤、死亡的;收买后强迫、教唆、引诱儿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等作为加重情节予以规定。 同时,考虑设置财产刑,从经济上治理买方市场。除去支持寻子支出的差旅以及误工费,由于骨肉分离、亲权受损,也可以考虑加大收买方对被拐卖一方儿童和家长的经济赔偿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