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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丨“朱婷起诉5人诽谤被法院立案”岳屾山律师接受采访

2021年12月28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就“朱婷起诉5人诽谤被法院立案”事件接受了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

新闻背景

据有关消息称,12月3日,自诉人朱婷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以今日头条用户“排球人生”、“顽童说球”、“柯南话乒乓”和微信订阅号“排球Dialogue”、新浪微博ID“第一球迷胖哥”自媒体号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朱婷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5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有关财产损失。

经审查,朱婷的自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

那么,诽谤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互联网时代,又该如何防治网络暴力?对此,岳屾山律师给出了相关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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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诽谤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的自诉立案标准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也就是说,司法解释通过列举的方式指导审理法院如何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
在朱婷案件中,若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被告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才能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Q:诽谤名人和一般自然人有何相同与不同呢?‍

A:在信息网络上侮辱、诽谤名人涉嫌诽谤罪。对名人诽谤与对一般自然人进行诽谤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相同,不属于特殊的犯罪对象,或刑法所特殊保护的法益。但是由于名人的知名度与舆论敏感度较高,对朱婷这类公众人物的诽谤内容会更容易,也更迅速地在网上散播并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结果,因此诽谤名人的行为达到刑法规制的范畴的可能性相对更高。

Q: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A:认定诽谤罪需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客观层面,行为人散布捏造的事实,而且所捏造的事实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损他人社会评价的具体内容的事实;主观层面,需要行为人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朱婷的案件来说,如果证明诽谤罪成立,则需要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犯罪构成对应的事实。

Q:‍在互联网时代,该如何防治网络暴力?

A:可向网络平台投诉,要求网络平台运营方删除相关侵权言论。从民事法律方面来看,可以名誉权纠纷为由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刑事法律方面,除了以侮辱、诽谤罪以外,如果认为网络暴力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还可以寻衅滋事罪为由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