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7日,北京广播电视台首都晚间报道栏目采访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岳律师就“救助过程中出现意外 经营者是否有法定救助义务 法律责任如何界定?”接受采访。
内容介绍 近日,湖南一位老人因身体不适走进一家牌馆休息,在店内突然晕倒。店主发现后主动上前帮扶,并喊人拨打120将老人送医。然而老人最终仍不幸离世。此后,老人家属以店主“施救方式存在不当”为由向其索赔10万元。经当地派出所两次调解,店主最终以“人道主义补偿”名义向家属支付了1.9万元。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 岳屾山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分两层:一是硬件层面,保障设备设施、地面等符合安全标准;二是紧急情况下的救助义务,要求在自身能力范围内采取合理必要的初步救助措施,如及时拨打急救电话,不得放任不管。关于救助义务的边界,岳律师强调在于“合理和必要”。经营者并非专业医生,不具备专业救助技能,法律不强求其作出专业诊断处置,只要求其尽到普通人的合理救助义务。 关于施救责任,《民法典》第184条的“好人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免责条款为无条件的,即使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亦无需承担责任。该规定旨在消除救人的后顾之忧,鼓励善意施救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