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对女童执行限制消费和解除限制,是否都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A:对9岁孩子进行限制高消费 跟立法本意不相符
岳屾山律师认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最高院在设置限制高消费相关规定时,未明确将未成年人排除在外,而设置限制高消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敦促有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院判决。
本次事件中,9岁的孩子本身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能力履行还债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将一个没有履行能力的未成年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是违背限制高消费的立法本意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决定后,有义务进行纠正。这也提示我们,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更加准确地把握立法本意,在法律所允许的框架内执行。
Q:女童被解除限制消费后 是否还需要偿还父亲留下的55万元债务?
岳屾山律师表示,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两个概念,限制高消费针对的是有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针对的是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也就是说,限制高消费不一定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定会被限制高消费。我们平时所说的老赖一般是指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人,这些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形式主要有转移或隐匿财产、虚假诉讼、抗拒执行等。
本案判决认定女孩父亲和购房者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无效的,那么就需要双方归还购房款和房子。由于女孩父亲已经去世,归还购房款的责任应其继承人承担。而女孩作为继承人之一,可以继承房产并归还其父亲对外所欠的债务,但女孩偿还的债务仅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并不是完全的父债子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