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媒体报道

央视 · 第一时间丨“《民法典》施行后 北京首案开庭 ” 岳屾山律师接受采访

2021年1月5日,中央电视台《第一时间》采访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岳律师《民法典》施行后 北京首案开庭发表评论。

新闻背景

2021年的1月1日,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开始正式施行。《民法典》内容包罗万象,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是一部体现对于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

Q
A
&

Q:2021年1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民法典》施行以后的第一起案件。这起案件当中,北京的宋先生因为参加羽毛球比赛,被对方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宋先生以侵害健康权为由,将球友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参加羽毛球运动应该清楚此项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其自愿参加比赛,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那么究竟什么是自甘风险原则呢?自甘风险原则还适用于哪些情形?

A:岳屾山律师表示,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对于在文体活动中受伤的案例,一般适用《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但这些法律未做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处理方式也不同,有的会按照《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原则来处理,有的会依据自甘风险的法学理论来处理,而《民法典》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1176条的规定,即自甘风险原则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能够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组织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具体看组织者是否有过错,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等。

《民法典》第1176条的确立,一方面将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当中的探索写入到了《民法典》中,统一了司法裁判的标准,另一方面也会对人民群众的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积极的指导意义。

Q: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高空抛物未砸中伤者,法院依然做出了如此判决,这体现了《民法典》的什么样的立法精神?

A:岳律师表示,虽然物体未直接砸中原告,但是高空抛物行为极具危险性,而原告受到惊吓倒地受伤致残的后果和高空抛物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第19条,《民法典》实施之前的这些高空抛物行为所引起损害的纠纷案件,要适用《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要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行为在我国一直处于高压禁止状态。针对无法找到具体抛物人的高空抛物事件,《民法典》规定了要由公安机关及时查清责任人,若未找到责任人,那么将由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人来承担补偿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们国家对高空抛物的禁止态度,动用公安部门来查清具体侵权人,以保障受损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尽量避免其他无辜人因此受到的损害。同时,在刑事立法上也把高空抛物纳入管辖范围,表明我们国家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将会采取更大的打击力度,对于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也给予了更大的保护力度。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三亚分所已开通在线服务,识别二维码即可进入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