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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 ·共同关注丨“上海首例以高空抛物罪入刑案宣判” 岳屾山律师评论

2021年4月9日,中央电视台《共同关注》采访北京岳成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岳律师就上海首例以高空抛物罪入刑案宣判发表评论。

新闻背景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上海首例以高空抛物罪入刑的案件宣判。2021年210号,上海市民蒋女士被高空抛下的物体砸伤,随后警方抓获了抛物男子。近日,该高空抛物案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预交钱款用于赔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于某某当庭未提出上诉,该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上海首次以高空抛物罪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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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上海首例以高空抛物罪入刑案宣判了,但是上海的这起高空抛物案,其实是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实施之前,那么按照道理来说法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什么这起案件是根据新实施的《刑法修正案》来判定的?
A:从旧兼从轻 体现罪刑相适应
岳屾山律师表示,这个是我们国家刑法领域的一个原则,即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一般来讲,一部法律在实施之前,它的行为只适用当时的法律,也就是所谓的从旧原则。但是如果在新法的规定里,其行为不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时候,就用新法的规定来处理,也就是从轻原则。在新法的高空抛物罪实施之前,是按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或者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量刑是在3到10年,处罚比较重。而在新法规定的高空抛物罪之后,是有一个较轻的处罚,那么就适用了新法来进行处罚,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岳律师解释道,高空抛物行为令人深恶痛绝,但是他的社会危害性有的时候体现在其危险性上,如果说他的危险性没有达到那么严重的程度,这个时候适用新法的高空抛物罪进行处罚,量刑上和其行为之间的责任承担上比较匹配,所以我们是在从旧兼从轻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考虑的。
Q: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而相关的法律也在进行不断的完善。有些案件虽然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但是行为很恶劣,那么杜绝高空抛物现象,仅仅依靠道德是不够的,通过法律的严惩来杜绝高空抛物现象,有怎样的警示意义呢?
A:用道德倡议用法律强制 保障头顶安全
在过去,大家对于高空抛物行为认为是不文明现象,甚至觉得顶多承担民事后果,就是赔些钱而已。但其实通过以前的案例,我们会发现高空抛物会对公民造成很严重的伤害,甚至是死亡。对于公众来讲,无缘无故被天上掉下来的东西砸伤甚至砸死,是非常让人深恶痛绝的一种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时候,更多的是从道德层面来进行约束,但是道德没有强制力,更多的是依靠人们自己内心对道德的认知和自己的道德感来完成。如果遇到道德败坏,没有任何功德,对社会和他人很冷漠的这些人的时候,很难用道德来约束。
而我们现在用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来进行约束,一旦违法,就不单单是谴责的问题,而是要追究法律责任,这个时候才能有相应的威慑力和震慑力。而且我们也不用担心多设了罪名。其实我们会发现,对于那些往楼下扔东西的人,没有法律的约束时,他会扔,但是设立了法律,他可能就不会扔了;但是对于道德高尚的人,不管法律有没有设立,都不会做出这种行为。所以说真正有影响的,真正能够起作用的,真正能够保障我们安全的,其实就是用法律来制约这些没有道德感和公德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