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近日,在第33届巴黎奥运会上,中国乒乓健儿王楚钦的球拍在比赛期间被某外国记者踩坏的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讨论。那么该记者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其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一、该事件或涉刑事犯罪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事件中,若事后查明踩坏球拍的行为人系故意为之,且该球拍损失价值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可依照本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该事件亦系民事侵权行为 根据上述内容,无论行为人踩坏球拍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仅就其踩坏球拍的客观行为而言,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的承担】的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赔偿责任的方式可依照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三、关于管辖的问题 依照我国《刑法》第八条【保护管辖权】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由此,若依照中国刑法追究行为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的,则必须具备“该行为在法国亦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条件,同时,该行为还须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二档3-7年的量刑幅度,否则无法以我国刑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因涉外民事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如果侵权行为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由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对于侵权人是外国人,但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内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对于侵权人是外国人并且侵权行为也发生在国外的,我国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适当联系”原则,即“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但结合目前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会谨慎适用“适当联系”原则,难以通过适用“适当联系”原则建立管辖连接点。 总结 综合以上内容,无论从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赔偿的角度而言,依照国内法规定,存在依法维权的基础。但从程序法的角度而言,实现追究犯罪行为或权利保护都绝非易事。无论如何,该事件发生的时间点处在奥运会进行期间,在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一定违规性的情况下,可由奥运组委会等相关组织部门,对该行为人进行相应的处罚,赔偿球拍的损失。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沈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