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热点聚焦

供暖期试水,管线漏水家中无人谁责任?

供暖期试水,管线漏水家中无人谁责任?
新闻背景
近日,哈尔滨的一位当事人反映,供热单位在供暖管道试水等供热准备工作中,已提前在当事人所在的小区单元门上张贴试水及试水期间因家里无人造成漏水等后果自负的书面通知,但因当事人长期不在家居住,在供热单位供热试水当天,其房屋内发生供热管线漏水,漏水渗出室外后被他人发现,经物业单位及供热单位多方查找,才通知到当事人,当事人到达后已经造成室内装修、物品被水浸泡的经济损失,黑龙江省电视台新闻在线栏目记者就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供热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鄢冬梅律师。
律师解答
鄢冬梅律师认为,供热单位和用热的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供热单位有义务对至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共用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所需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且根据《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第四十七条 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安全使用义务。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修。的规定,当事人在试水期间发生室内供热管道漏水的故障后,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未及时通知供热单位,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及损失的扩大,供热单位对当事人的损失没有过错,因此,供热单位不承担当事人经济损失部分的赔偿责任。
友情提示
提醒广大的用热用户,就自己室内的供热设施应当履行安全使用义务。若因私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改变热用途、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