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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灭失是否影响实体权利

房屋产权证灭失是否影响实体权利
新闻背景
2015年,当事人因房屋内发生火灾将房产证、土地证烧毁,分别向房产部门和土地部门进行了查档,二部门对产权的相关情况分别进行了确认并出具了相关证明。随后当事人在要求补发房屋产权证时,房产部门以房屋经过改、扩建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黑龙江省电视台新闻在线栏目记者就房产部门是否有理由拒绝办理房产证和如果涉及拆迁,没有房产证是否影响领取拆迁补偿款等问题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佘圣男律师。
律师解答

佘圣男律师认为:房屋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屋物权的证明,因此,房屋产权证书的灭失并不影响权利人实际上享有的物权,故当事人有权利要求房产部门对于其所有的房屋发放房屋产权证书。且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登记机构亦应当如实、及时的履行登记有关事项的职责。如涉及房屋改建、扩建部分,因未经相关规划部门审核批准,改建、扩建部分属于违章建筑,规划部门有权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改建、扩建部分。对于权利人实际上享有的物权要求发放房屋产权证书和对房屋改建、扩建部分进行拆除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彼此相互独立。

另外,如日后该房屋涉及拆迁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此,对于房屋合法建筑的部分应当给予补偿,没有房屋产权证书并不影响权利人作为拆迁补偿主体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