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圣男律师认为:房屋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屋物权的证明,因此,房屋产权证书的灭失并不影响权利人实际上享有的物权,故当事人有权利要求房产部门对于其所有的房屋发放房屋产权证书。且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登记机构亦应当如实、及时的履行登记有关事项的职责。如涉及房屋改建、扩建部分,因未经相关规划部门审核批准,改建、扩建部分属于违章建筑,规划部门有权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改建、扩建部分。对于权利人实际上享有的物权要求发放房屋产权证书和对房屋改建、扩建部分进行拆除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彼此相互独立。
另外,如日后该房屋涉及拆迁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此,对于房屋合法建筑的部分应当给予补偿,没有房屋产权证书并不影响权利人作为拆迁补偿主体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