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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未按约定交付购房款,如何维权

中介未按约定交付购房款,如何维权
新闻背景
近日,哈尔滨一位当事人反映,其出售了自有的商品房一处,买受人以现金全款的方式支付对价,双方约定由中介代收全部房款,自双方办理完毕更名过户后,再由中介将全部购房款交付出卖人。但当全部手续办理完毕后,中介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将购房款交付出卖人,黑龙江省电视台新闻在线栏目记者就中介是否应当交付购房款,出卖人应当如何维权等问题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梁爽律师。
律师解答
梁爽律师认为,在出卖人与买受人形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中,虽然中介作为第三方,但在三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中介代收房款、在办理完毕更名过户手续后向出卖人交付购房款的相应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中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购房款的合同义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出卖人可依法要求中介继续按照约定交付购房款,如果中介的违约行为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中介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在进行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应就买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约定相应的具体违约责任,以免在发生纠纷时无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