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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东方时空》电话连线岳屾山律师 评“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

2018年11月2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电话采访,就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发表新闻时评。

两人属过失行为 应承担相应责任

岳屾山律师指出,从视频中能够看到,女乘客殴打或者击打正在驾驶公交车辆的司机,这种行为可能会引发公交车出现危险的后果,她应该是能够预见到的,因为方向盘在司机手中,如果方向盘一偏就会发生很严重的后果。所以她是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预见或应当预见这种后果会发生,但是没有预见或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避免上述后果的发生,这在刑法领域属于过失。

同样,司机在驾驶车辆时,作为一个专业人员,当然知道在单手把持方向盘并与女乘客进行殴打或防御时,会导致机动车发生危险。但他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他认为他的技术足以保证车辆不出现危险。在刑法理论上而言,有些犯罪由故意构成,有些犯罪则由过失构成,就像《刑法》第115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判处刑罚,第2款规定了如果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无论是司机还是女乘客,他们均以过失的心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造成了后果,这个时候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两人已死亡 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岳屾山律师表示,在女乘客和司机均死亡的情况下,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相关规定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两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岳屾山律师强调,公交车承载旅客、运输旅客到目的地属于一种运输合同关系。因为没有安全地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则属于一种违约行为,车上旅客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张因其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当然,在这当中还存在一种责任竞合,就是司机和女乘客的殴打行为或争执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这其中,女乘客和司机的行为也属于一种侵权行为,而且两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后果的发生,乘客的家属也可以向两人主张侵权责任。
新闻背景
2018年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2018年11月2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新闻通气会上,调查组公布了事故原因:公交车坠江原因系女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激烈争执互殴导致。两人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进而导致公交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使得公交车偏离道路、撞破栅栏,坠入江中,最终酿成十五个鲜活生命瞬间消逝的惨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