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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闻广播《新闻2019》| 岳屾山律师评论“注意!你的不经意行为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019年11月15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接受《新闻2019》采访,就注意!你的不经意行为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发表评论。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高空抛物、坠物的情况,抛物行为人查找难,受害人救济不及时不充分,承担补偿责任的无辜居民范围过广等问题广受关注。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最高法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
  • 这份意见的作用是什么?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岳屾山:
这份意见其实是对现有法律适用的明确,因为这种抛物的行为在刑法当中是能够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的,但可能会存在着认识上或处理上的不同,导致在全国范围内的法院系统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个意见就是有相应的指导作用,同时它也会在社会上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让大家知道做了这种行为可能会带来什么样后果,到了法院会怎么来处理?
这一次的意见另外一层意义就是,高空抛物有的时候找不到是谁,如果说有涉嫌刑事犯罪,应该是公安机关来破案,需要我们公安机关发现情况跟进处理,不能够把它当做民事行为,让受害人自己去主张权利,而是应该介入,运用科学技术手段破案,如之前我印象里边有说扔了个苹果下来,把人给砸坏了,通过苹果上的DNA采集比对,基本上能够锁定嫌疑人。
根据这份意见,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意见明确提出,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高空坠物方面,意见规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 如果是未成年人高空抛物该如何处置?如何判定高空抛物是故意还是过失?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岳屾山:
确实在取证上可能会存在一定问题,但是一般我们要根据物品是什么、掉落的角度等情况判断。比如抛物一般是从上面扔下去,有一个扔的动作,像吃完水果,直接把果核扔掉,这个果核、抛物线、位置还是有一些不同的,要综合来判断。有一些其实很好判断,像阳台上的窗户或楼梯上的墙皮,这些很显然都倾向于是坠物,就是没有主动扔的行为。但如果像烟灰缸、菜刀、消火栓这些没有人扔是不可能出来的。需要根据具体物品、情况来综合来进行判断,到底是抛物、坠物。
如果是未成年人,赔偿上要由他的监护人来承担。也就是说熊孩子犯错,父母来赔钱。刑事上如果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的。所以这一点会涉及到刑事责任年龄是不是现在规定得太低了?一般来讲14周岁以下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大家也都在呼吁现在孩子生理、心理这种成熟度其实比前些年提高了很多,是不是可以把刑事责任年龄向下调整?
还有,父母的监护责任是不是尽到了?因为监护不仅仅是说要照顾好孩子,还要对他进行相应的教育和管理。我个人其实还是倾向于对这种监护人的失职行为进行追究,是不是可以在行政处罚做一些突破,从而让监护人真正的起到监护作用。
  • 如果没有找到高空抛物的具体行为人,是不是整栋楼的居民需要共同承担责任?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岳屾山:
这次所有的规定其实都没有突破,之前都是有法律基础对这种行为进行明确,包括找不到人应该怎么来陪,都有明确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里,如果说抛物或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导致他人损害,找不到具体侵权人,这个时候是要由所有可能实施这种加害行为的人来共同补偿这一方,是补偿责任,不是赔偿责任。这个时候有些人可以证明我不可能实施这些行为,因为我们家没人,还有我们家从1楼扔出去的物品肯定造不成这么严重伤害等,如果能够证明就不承担补偿责任了,证明不了的那些人就共同来承担责任。
一般公共区域,像小区里的公共区域的管理责任,物业要进行及时的修理、排除隐患,如果物业没有尽到他的责任,就要物业来承担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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