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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北京市医护人员权益保障法律解读

内容提要

疫情严峻,全国各地医护人员与时间赛跑,与病魔斗争,满负荷甚至超负荷工作,大家敬佩之余,也对这些甘于奉献的白衣天使们充满心疼。然而,一则则医护人员不幸被感染甚至医治无效死亡、过劳猝死、患者强行摘掉医护人员口罩吐口水等新闻的出现,让我们意识到,医护人员不仅是帮助患者与病魔抗争的伟大救治者,也是易感染的高危群体。赞美和关心固然令人鼓舞,可一旦不幸被感染或被恶意伤害,医护人员的权益也需要得到重视,本文即对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医护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作出法律解读。

为众人抱薪者,政策为其保驾护航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随即,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并结合上述通知,对医护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冠肺炎时可得到哪些保障予以分析。

01.落实医护人员的社会保障措施工伤

1定性:通知强调,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程序:压缩认定时间,用人单位为上述对象申报工伤认定且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应在受理3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3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发生因工死亡,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待遇:
丧葬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北京市目前的标准,丧葬补助费应为55572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因此,2020年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为847180元。
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疫情防控部署,延期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办结时限相应顺延。
02. 加强对疫情防治人员的关心关爱
1临时性工作补助: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并且,上述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特殊政策:对于在疫情防治中承担重要职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一次性增核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经批准可适当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对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在职称评聘上优先评聘,经核准可相应放宽条件或破格申报。

评定(批准)烈士: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以及执行转运新冠肺炎患者任务等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或者其他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应评定(批准)为烈士。通知同时强调,要落实好抚恤优待政策,及时发放烈士褒扬金和抚恤金,积极开展慰问、悬挂光荣牌等活动,妥善解决烈士遗属的实际困难。

依法战疫,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行为

2020年1月25日,一对来自武汉的父母,不顾医生的隔离检查要求,强行带着孩子从医院逃走,后三人在机场被捕。2020年1月31日,湖北省武汉市第四医院两名医生遭到一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家属殴打,防护服被撕扯。2020年2月1日,江西省新余市人民医院一位发热患者撕扯医生防护服,从新闻曝光的现场视频看,医生仍坚守岗位,边哭边接诊。此类恶性事件接二连三发生并通过媒体曝光,让一线的医护人员如何安心工作?那么,针对上述恶性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根据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01. 患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类违法行为主要情形

1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2)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02. 暴力伤医类违法行为的主要情形

1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03.实施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结语

防控疫情期间,发生恶性事件,不仅会对医护人员造成人身和心理伤害,同时也会严重影响疫情防控秩序。稳定有序是效率的保障,加强安保措施的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悉心药物治疗的同时,也要注意对其进行心理疏导,防止其心理失衡作出极端行为。一旦发生医患纠纷,或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医护人员实施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医院负责人应及时了解情况,报警处理。切莫不问是非一味苛责医生。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医院秩序,才能更好的维护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患者的身体健康。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冯张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