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热点聚焦

“撕扯口罩”引发的殴打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新冠肺炎已经困恼国民一个月有余,各地都在贯彻执行国家与地方发布的紧急公告,并实行相应的紧急预防措施。不聚集、少出门、戴口罩、对他人负责、对自己负责已经是每一个人民群众心中默默坚守的准则。

但是最近抖音平台上发布一条撕扯口罩的视频,一女子与一男子在商场排队购物时引起纠纷,女子不满,当众撕下男子口罩,男子随即殴打该女子,并带有辱骂行为,致女子头部流血,导致该女子轻微伤的伤害后果,公安机关介入。

通过视频及抖音平台下的评论看,本起斗殴直接起因是双方发生口角后女子撕下男子的口罩,在疫情防控期间,女子的这一行为激怒男子,导致男子情绪激动,对该女子实施殴打辱骂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构成正当防卫的要件要具有时间限制,事后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不能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该男子在口罩被扯下后一怒之下对该女子殴打行为不是对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的制止,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


那么如何定性该男子的行为,其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第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综上来看,男子殴打女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行为,该女子伤情为轻微伤,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该男子行为依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十项规定,仍应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并且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但因女子过错在先,是纠纷的引起者,应酌情减轻男子的相应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十六条、二十二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女子可以要求男子承担相应的费用,也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可以根据纠纷起因、双方过错程度、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相应的减少该男子的侵权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让我们惊醒的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守法、知法,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有必要用法律武器维权。

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商事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活动,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除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害人对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可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民事侵权行为人,可依法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以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十项规定的不构成犯罪的故意伤害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所以在这个特殊时期,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能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理性对待产生的纠纷,互相包容、体谅,在疫情防控期间都能贡献自己的温暖与力量。‍

愿祖国早日山河无恙,人间皆安!‍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分所柴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