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01
案例简介
张潇洒与杨美丽于2013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为了能够更加和谐恩爱,双方于2013年9月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书》,内容为:张潇洒与杨美丽自愿就下列财产归属做出约定:
一、房产:位于北京市×××的房产(房产证号:XXXX)系张潇洒与其母亲李某按份共有,张潇洒占有上述房产中50%的份额部分。
二、股票:1、证券账户号×××、持有人张潇洒、开户日期2007年X月X日、开户机构北京某部的《证券账户卡(深圳)》中的全部金额;2、证券账号为×××、持有人张潇洒、开户日期2007年X月X日、开户机构X证券公司客户的《证券账户卡(上海)》中的全部金额。
三、存款:张潇洒名下招商银行账号×××银行卡中的全部存款及其利息。
现双方自愿约定,上述房产中属于张潇洒的份额部分、股票及存款全部约定为夫妻双方按份共有,夫妻双方各拥有上述财产的50%。上述约定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后上述《夫妻财产约定书》经公证处公证。
财产共有了,夫妻二人的心还是没有共通,2017年,张潇洒向法院请求撤销《夫妻财产约定书》,他主张的理由一是此协议书是杨美丽以不让其正常睡觉等手段胁迫其签订;二是杨美丽承诺与其和谐相处,互敬互爱,以此为条件其才同意签署,而现在双方出现矛盾,面临离婚,和谐与恩爱的条件没有达成;三是杨美丽对其家人侮辱和谩骂,还有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
从协议书约定内容来看,的确一方付出很多,向另一方倾斜的尺度很大,而且是在夫妻刚刚新婚,蜜里调油的阶段签署,很难说给予的一方是否预见到风险,是否是深思熟虑后的真心实意,是否只是因为爱情。
02
法院对此会如何判定呢?
03
律师点评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赵薇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