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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人员殴打老人致死案解析

背景介绍

2020年3月2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称,刑释人员郭某将劝其戴口罩的七旬老人殴打致死,将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郭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郭某曾在2004年杀死女友,2005年被判无期徒刑,之后历经9次减刑,于2019年7月刑满释放。2020年3月31日,北京市政法委通报,将对郭某在服刑期间多次减刑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对此次故意伤害案进行督办。

那么,何种条件下可以适用减刑?郭某的行为又是否构成累犯呢?下面进行详细分析。

01

关于减刑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也就是说减刑的适用是有限制条件的。

1.适用对象有限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被判处死刑、死缓的犯罪分子则不适用,对于罚金、没收财产等这类附加刑也不适用此处的减刑制度。
2.适用范围有限制

适用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可以减刑的情形包括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和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情形有一种,即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重大立功情形包括:(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减刑期限有限制
根据《刑法》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综上分析,郭某2005年被判处无期徒刑,2019年刑满释放,实际服刑期限大约为14年,从目前来看,适用对象和减刑期限都符合法律规定,但还需审查减刑依据和减刑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减刑的,需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然后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来裁定是否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02

关于累犯

郭某是否属于累犯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郭某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9年7月刑满释放,2020年又犯新罪,所犯新罪为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有将老人殴打致死的恶劣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郭某的行为符合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条件,且故意伤害罪是故意犯罪,故郭某的行为构成累犯,在量刑时应当从重处罚。

03

结语

我国刑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量定相应的刑罚,才体现了真正的公平与正义。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南京分所 罗晨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