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近年来,各地陆续出现多起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高额打赏主播或在游戏平台充值消费的案件。
新华网报道,江西14岁男孩小星在一个月内,通过支付平台,把母亲的10万元及自己的3万元压岁钱,全部打赏给了直播平台主播,而这13万元几乎是该男孩全家一年的收入。
无独有偶,央视财经报道, 深圳一名11岁女孩洋洋,在2018年11月到2019年4月间,前后给网络主播打赏了将近200万元。
中国经济网报道,家住南京浦口的张先生,最近发现微信账户里的钱一直在减少。通过查询账单,张先生才知道,12岁的女儿通过手机平台下载了一款网络游戏,并通过该平台陆续为游戏充值。仅2个月就为游戏充值了7万多元,加上其它游戏和打赏的费用,总共将近10万元。
未成年人高额打赏主播或是在游戏平台充值已不是什么新闻,那么高额的费用是否可以主张返还呢?
律师观点
司法实践中,监护人向游戏平台、网络直播平台主张返还价款的过程非常困难。网络平台的推诿和拖延是家常便饭,加上监护人的举证困难,维权之路难于上青天。
2020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也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花5元、10元买几个游戏点卡法律并不禁止,但是消费动辄数万元打赏主播刷个飞机、火箭或者跑车等,监护人主张确认向网络主播打赏的赠与合同,或是在游戏平台充值的买卖合同无效,在依法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后,监护人向受赠人或合同相对人主张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是支持的。
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要求未成年人每天22:00-8:00禁玩网游,工作日每天不超过1.5小时。同一网游企业提供的付费服务,未满16岁网游充值不得超过200元/月,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但真正能避免造成上述纠纷的一个更有效的方法,仍然是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尽到相应的管理、教育责任。
问题来了,一名17岁的大男孩,平日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把辛苦赚来的10万元,打赏给了网络主播,这10万元能要回来吗?请在评论区留言参与讨论。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马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