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9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接受新浪网《新浪法问》栏目采访,就从王振华案看猥亵儿童罪的量刑基准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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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对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并于6月17日一审宣判:王振华、周燕芬犯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4年。
一、如何看待该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
岳屾山律师:这个案子从去年出来之后我一直在关注,时隔将近一年终于有了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有期徒刑5年,这个判决是在意料之中,但还是有一些失望,因为如果查不到被告有其他恶劣情节,比如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等情况的话,基本是在5年以下的范围内进行量刑了。
但是从目前所披露的信息来看,女孩在离父母几百公里之外的陌生城市,孤立无援地被侵害,而且这个事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恶劣影响,警方通报女孩为轻伤二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他认定为情节恶劣。但是在检方起诉和法院的认定中并不认为被告人属于有恶劣情节的情况,而且被告人一直是不认罪的状态。虽然最终结果可能还是要由法院来认定,但我个人倾向于认为这个案子还是判轻了的。
很多人可能会对于为什么要定猥亵儿童罪而不是定强奸罪有所疑问,关于这个问题,从最近的新闻报道和被害人代理人的律师所披露的信息来看的话,认定强奸确实是有一些难度,因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有强奸的意图。
强奸罪需要犯罪嫌疑人以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目的来实施相应的行为来认定。关于判断主观方面,要被告人有相应的供述承认是以性交为前提的,如果被告人不承认的话,就要通过其他证据来确认他当时的行为和主观意图。比如,是脱了裤子来实施的行为,或者通过被害人的陈述和身上的痕迹或体液的分泌来确认进行过性器官的接触的。如果存在以上前提,就算被告人不承认,也可能会认定构成强奸行为。
对于未成年人女性来讲的话,在强奸罪的既遂的标准上,标准仍然还是接触,只要性器官发生了接触,就可以认定构成强奸既遂。但是对于成年女性来讲,在具体实务中就有插入说、射精说等等其他的说法了。从被害人律师所披露的情况来讲,被告人裤子都没脱,因此基本没有定强奸罪的可能性,大家不必过度纠结为什么没有定强奸罪,因为没有证据是不能随意定罪的。
猥亵儿童理论上来讲是5年以下的量刑,如果聚众或者说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或者说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是可以在5~15年之间来进行量刑的。
二、猥亵儿童罪的量刑基准应该有调整,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惩罚力度应该加大。
岳屾山律师:性侵包括猥亵和强奸。强奸的起刑点是三年,在3-10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进行量刑。但是强奸、奸淫幼女的话,要从重处罚,在3~10年之间从重处罚。猥亵则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是在这个阶段上进行从重处罚,也就意味着说很有可能判不到三年。
我也检索了一些近年的猥亵儿童罪的判例,从公开的一些判例上来看,基本上一年,一年左右的居多的,超过5年的很少。超过5年的判例可能是存在着确实很恶劣的情况,比如说多人多次,甚至和男童发生性关系还进行录像拍照保存等。
从这一点上来讲的,个人觉得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讲,《刑法》对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规定可能是稍低了一些,对于年纪较小的未成年人来讲,当遭遇到抠摸搂抱等猥亵行为的时候,可能并没有那么清楚的这种认知,也不了解它所带来的后果。那么但是不管性行为是否发生,心理伤害和生理伤害都是存在的,比较恶劣的猥亵行为并不会比强奸所带来的伤害更低。
因此猥亵的话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中量刑的话起刑标准偏低了。而且,强奸现在的量刑是3~10年间,但是当我们看到有一些让人难以接受,无法理解和想象的一些恶劣的案件的话,其实判的也没有多重。这次的事件其实已经是超出大家对于猥亵的接受程度了。
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应该加大惩罚力度。包括猥亵量刑的起刑点需要再做一些调高,在强奸的量刑中,可以在3~10年间的从重处罚时,要有一个相应的标准,比如现在是3年开始往上计算的,可以从重在5年往上计算,甚至可以从10年往下计算,这一点可以在司法实践当中实现的。至于说猥亵儿童的量刑,需要在法律的制定或者修订的过程当中去实现,或者也可以在司法实践中给予更加准确的把握,从而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
《刑法》要求的是罪刑相适应,也就是说所做的行为带来的这种后果和所接受到的惩罚是需要进行相匹配的。这次事件中,不管是纵向比较还是横向比较,在对女孩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害的情况下,而且难以用肉体伤害或者是肉体的这种受伤程度来评价小孩子内心的心理伤害程度的时候,仅仅几年的有期徒刑是不足以弥补,也不足以和他的罪行相匹配,需要考虑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被害人律师提出要抗诉,被告人这边提出要上诉,案件最终结果会如何?
岳屾山律师:这个问题要分开来看,被告人始终是不认罪的这种状态,从我们能够获取的有限信息上和他的辩护人所披露的信息来看的话,一方面他是不认罪的,另一方面他是认为说他进了房间以后只是进行了搂抱,而没有实施其他的行为。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即使只是实施这种搂抱的话,我认为这个应该也是属于是一种猥亵的行为了,构成本罪也是足够的,因为一个陌生男人在酒店里对一个从来没见过面的女孩子实施搂抱行为,而且是由经常给他提供性服务的中间人带来的女孩子,这明显属于猥亵行为。
因此,被告人不管是不认罪还是辩解,都很难获得法律上的支持,也很难获得人们在正常的思维和道德观念评价下的支持。但是《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原则里规定上诉不加刑,也就是说如果不服一审判决,被告人可以上诉,对于被告人来讲,上诉没有什么大的影响,甚至有可能会通过二审的审理争取对自己减轻。
关于被害人的抗诉我认为不是很乐观的,因为检察院在一审提起公诉时候的量刑建议是4-5年,也就意味着这次法院已经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的基础之上顶格处理的。检察院去主动抗诉的可能性已经很低了。
关于被害人这边,在刑事司法政治制度中对于被害人的保护是有的,但不是十分全面,尤其是在一些诉讼权利上,比如提起二审的话,在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说被害人死亡的时候,他的近亲属对于一审结果非常不满意的情况下,对于刑事部分也没有上诉的权利,只能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要求检察院去抗诉,从而引起二审。但是否抗诉由检察院做决定,被害人没有决定权只有申请权。
本案如果没有抗诉的话,二审最多量刑为5年,甚至有可能会往下降。这就是上诉不加刑,但是抗诉是可以突破限制的。但是对于检察院目前的态度和状态,我认为抗诉的可能性不大,当然也不排除上级检察院认为这个案子应该抗诉的可能性。
从目前来讲,舆论普遍支持被害人,认为这个案子判轻了。虽然很多人并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甚至可能分不清强奸和猥亵的区别,但是从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上来进行判断的话,普遍都认为这个案子判轻了。
四、如果发起民事诉讼被害人能够得到多少赔偿?
岳屾山律师:从目前所披露的信息来讲,被告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被告人单位没有任何赔偿的意愿,也没有道歉。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允许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一并把民事赔偿的部分进行审理。但是被害人就算按照伤残标准来去定的话,能获得的数额很低,对于被告人这种大老板来讲,就算判他几百万对他来讲可能都不算一个很重惩罚和负担。所以说在这一点上来讲的话,被害人完全放弃了在刑事诉讼当中提起民事赔偿的。
至于说会不会再单独起诉,提起民事赔偿现在还不确定,但是即使单独提起一个民事诉讼申请主张赔偿的话,可能所获得的支持数额可能也并不会很高,当然是可以主张很高,但最后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是很低,这其实也表明出一个问题,我们国家在法律制度设计的时候,对于心理伤害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面可能不是那么重视,但是有时候这种无形的伤害才是当事人受到最大的伤害。
身体受到伤害是能够衡量的出来的,甚至以后能有什么样的影响都能够用物理的手段用科学的手段所评价出来。但是一个未成年人的心理伤害很难做出直观的判断。
试想一下这个孩子才9岁,假设被告人说真的只判了5年的话,王某出来的时候,这孩子仍然属于未成年人状态,还属于受到特殊保护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这对于孩子和家长来讲都不是一个公平的事情,对于社会来讲也不是应该存在的情况,我们可以想象,假设被告人没有这样显赫的身份,这个案子可能只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不会因为社会的关注而导致判决改变。
这种事情发生之后,我们应该关注的是从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我们保障被告人的合法的权益,我们要保障他的基本诉讼权利,但是现在需要深刻反思的事情是如何能够真正切实的保护好未成年人。
五、如果孩子非常不幸发生这种事情,作为被害人家属,第一时间该怎样做?
岳屾山律师:对于被害人这个角度来讲的话,一定要第一时间报案,要到医院去进行验伤,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我们国家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确实也做了很多的努力,包括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曾经联合发文,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也提出了相应的这种要求。
一方面,对于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的,在公安侦查阶段,在检查起诉阶段,在法院阶段都要求有相应的注意,包括说在采集取样,在采集证据的方面,在询问的时候,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在审理的时候都要求有具有相关经验和适合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参与其中。
另外,被害人要及时申请相应的援助,如果有能力的话要做相应的心理疏导。如果没有这个能力的时候可以向国家来申请援助的,在心理层面要对孩子进行相应的保护和梳理,避免造成很深的心理伤害。
在心理治疗方面,我国一些不发达地区其实还是比较欠缺,希望国家能够对这方面加大扶持力度,能够给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更多的心理帮助。
最后,我国现在有相关规定,像这种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对于涉及到他们的身份信息,或者可能推断出他身份信息的资料,以及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的内容,应在予以保密。
但是这个案子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尤其是在被告人不认罪,不认为这属于一种猥亵与社会的普遍认识存在着很大反差,那么为了避免公众受到某一方的情绪或者说报道的影响做出错误的判断,我认为相关部门其实是可以公布一些案件的情况的。
当然不能够公布被害人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和能够推出身份信息的资料,这些方面是需要去保密的。可以公布其他的一些情况,比如庭审的情况,被害人和被告人质证的情况,被告人所提出来的认为有一些鉴定的情况是不符合事实的情况等。这些内容其实是可以披露出来的,因为这些并不会涉及到被害人的身份信息,甚至一些性侵的细节方面做一些处理之后也是可以披露出来的,这样有利于公众对整个案件做一个全面的了解,也避免因为受到一些情绪和报道的影响做出一些判断上的错误。
但是现在所有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都不对外进行披露就过于一刀切了,或者说过于谨慎。那么为了避免公众产生更多的误解,我认为可以做一些适当披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