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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卫视丨“两名男童车内窒息身亡 谁该担责?” 岳屾山律师评论

2020年6月24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接受东方卫视《今晚》栏目采访,就两名男童车内窒息身亡 谁该担责?发表评论。
新闻背景
近日,广州花都两男童私自钻进他人小汽车内,误触门锁,最终窒息死亡。男童家属表示,是车主不锁车,小孩才能进去,车主应承担一定责任。而车主一方称自己百分百是无辜的,车停放在自家庭院内,两男孩是私自上车。
那么在该事件中最终到底应该由谁来担责呢?
律师分析
一、车主是否担责应综合考量,但不能和稀泥
岳屾山律师认为,首先这两个孩子的遭遇确实很令人痛心,也很不幸,我们对孩子的遭遇表示深切的悲痛。但是并不意味着出了事情就一定会有人要因此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这个事件更多的可能属于意外事件。
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及将要实施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判断这个事件里有没有人要承担责任,要看谁在这个事件中有过错。车主在这个事件当中如果有过错的话,他可能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过错他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具体分析来看,车主的车是停在自家的院内,虽然说车锁时好时不好,但是根据通常的判断和理解,车是停在自己家的院子里,是一个安全的区域,这个时候锁车与不锁车其实都是无关紧要的。从这一点上来讲的话,车主是没有过错的。
但是换个角度来考虑,他的院子并不是一个完全封闭的院子,其他人是可以随时进入,属于半开放空间。虽然说住宅是不容侵犯的,未取得许可,任何人不能够随意进入。但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应该意识到会有人进入到院子里,打开车门,产生一些不良的后果,这些要综合车主的心理情况、车的情况、车主家里的具体情况,甚至包括周围居民的生活习惯,比如进入他人家院落的行为是否经常发生等等,综合进行判断。
但是我们不管做任何的判断,一定以法律作为一个前提,以正常的理解和判断作为前提,而不能够进行和稀泥。如果是用和稀泥的方式来进行处理的话,伤害的是整个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应建立监护人失职追责机制
岳屾山律师认为,首先强调一下,孩子发生了意外,往往都是监护人出现问题导致的,不管是说家长把孩子忘在车里,还是说学校的校车,这些老师把孩子放在车里的,临时监护人和监护人出现了问题才会导致事情发生。所以说监护人一定要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职责,而且我们国家应该考虑适当的建立对于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说失职的时候,如何进行追责的制度。
另外一方面,科技确实是让生活更加舒适,科技的进步能够让人们更加的安全。但是科技无论再怎么进步,还是需要人来承担起相应的职责,不能够因为科技进步而免除相应的注意义务。
随着经济的发展,车辆已经是很多人都可以拥有的了,但是车辆也是分很多层次的,现在部分车辆确实有这种功能,车内有人的话车门是锁不上的,但是这种功能可能是在成本比较高的车辆上才会有所体现。
如果国家能够出台强制性的规定,作为一个强制标准来进行推行,相信这种事情可能会减少很多,但是如果国家并不作为强制性标准推行的时候,更多的还是需要的我们,包括监护人和社会的每一个人对孩子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