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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视台丨擅自接诊发热患者,瞒报、谎报健康状态,应担何责?岳屾山律师评论

2020年7月1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接受北京电视台新闻频道《北京您早》栏目采访,就擅自接诊发热患者,瞒报、谎报健康状态,应担何责?发表评论。
新闻背景
6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相关部门对王四营地区一家擅自接诊发热患者的诊所进行了查处,该诊所已经停业整顿。此次疫情期间,瞒报、谎报的情况在各地都时有发生,那么他们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承担怎样的责任?
律师分析
一、擅自接诊、未及时报告疫情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依法处理
岳屾山律师认为,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后,应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疫情控制期间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等义务,如有违反,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可能会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如果没有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比如隐瞒、缓报或谎报、没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没有履行突发事件的监测职责、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若情节严重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如果造成了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将构成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如果该诊所没有履行这些职责和义务,擅自接诊发热病人并没有履行报告义务,那就有可能会受到以上处罚。
另外,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当个人发生这种情况时,也应当履行报告义务。如果瞒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瞒报、谎报健康状态害人害己 情节严重将依法追责
岳屾山律师认为,《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刑法》中对这类事件都有相关的规定,在突发传染病事件发生之后也会制定相应的防御政策或者防控规定,这些规定对辖区内的所有人员都是适用的,大家都应该遵守,不遵守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进行瞒报的,属于违法,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是5-10日的拘留,还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在疫情防控期间,隐瞒病情或谎报行踪,除了会受到行政处罚之外,更可能会危害到公共安全,甚至会遭受牢狱之灾。
《刑法》第330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造成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话,将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造成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是有传播危险,则有可能会构成妨碍传染病防治罪,依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因为怕麻烦而瞒报,一方面可能会给他人造成危险,给自己带来身体上的危害,另一方面也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