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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入浴室窥视女租客洗澡,应受何处罚?

案情介绍
2020年7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对7月13日21时许,两次闯入浴室窥视同住女租客洗澡的违法行为人陈某亮,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至此,违法者终于受到了处罚,但当事女租客表示情绪很崩溃也很无力,舆论也纷纷认为处罚过轻,那么执法者到底是如何处理本案的呢?
律师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警方也正是依据该条规定对该男子进行了处罚。
舆论认为对该男子处罚过轻,那该案件的处罚结果是否合适呢?
其实,民警办案最重要的依据就是证据,而证据往往是我们广大群众最容易忽略的地方。
据当事女租客自述,她在浴室洗澡时,遭到该男子两次闯入,停留时间至少长达7分钟,且其回忆称,在双方交涉过程中,男租客一度与她相距不过半米,甚至有用手触碰自己的行为。
我们愿意去同情和相信受害者,但受害者所述是不是事实,或者有没有在情绪激动时记错或夸大事实,却是非常考验执法者判断力的。
本案中,特殊之处在于事发地点在浴室,这一地点的私密性导致不会有监控等设备,所以无法还原现场,而洗澡时女租客未着寸缕,也无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留和固定证据,故受害者无法自行举证。
在警方的调查中,该男子表示自己喝了酒,不知道浴室里有人才进入的。警方从而确定了其确实有在同租女租客洗澡时进入窥视的行为,进而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但该男子有没有当事女租客所称的其他违法行为,甚至是否有其他犯罪意图,也确实没有其他直接证据予以证明,故无法深究。因此,根据现有的证据,警方也只能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当然,五天的拘留,可能完全弥补不了这件事给受害人造成的心理阴影,但是对于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比如,受害者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删除偷拍的视频或音频。如果因被侵权而产生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类似的事件时有发生,如2020年3月份,编剧于正曾在微博为某女演员仗义发声,称该女演员不仅被他人窥视了换衣服的过程,还被对方用摄影机录了下来,此后对方又用偷拍的影像进行威胁和勒索,该行为的性质更为恶劣。
所以,正如警方在通报中所提示,如果遇到个人隐私被侵犯的情况,一定不要害怕不要退缩,应主动报警寻求帮助,以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女性,在外更要注意保护自己,不给违法违纪者有可乘之机!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南京分所 高鹏律师